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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强联合与抱团取暖在业内人士看来,长城与宝马的合资是强强联合。从合资的过程来看,长城与宝马成立光束汽车有限公司并非心血来潮。双方早在2016年4月18日就签署了保密协议,今年2月23日签署了合作意向书,并对外发布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马股份公司签署意向书的公告》。

对策:定投是解套基金的最好办法买到网红基金被套住了可该咋办呀?割肉?减仓?加仓?换手?很多基民心乱如麻。对此,投研专家建议,目前这个位置不建议赎回网红基金,可考虑以定投的方式加仓。该专家分析指出:“因为在过去尤其是较长时间的过去,爆款产品的表现是优秀的,如果该类产品的基金经理和团队能保持稳定,那该类产品未来业绩大概率也不会差。”

责任编辑:余鹏飞来源:都市快报综合FM93交通之声Author: 记者 殷军领最新消息:首都航空负责人回复快报记者,此次飞机返航原因系一般性机械故障,飞机上共有211人。返航后,首都航空调配一架新飞机,安排旅客重新起飞。首都航空按照民航局规定,给每位旅客赔偿200元。大部分乘客表示理解,二三十人对赔偿不认可,不肯登飞机。飞机原定晚上9点钟起飞,后来推迟到9点20分,仍没能按时起飞。

众多业内人士也认为,基金定投就是解套的最好办法。在股票市场低迷的时候,进行基金定投可以说是一种“韬光养晦”,为后市行情蓄势待发。基金说白了就是“低买高卖”,可是市场的高点和低点都不好确定,所以利用定投的不断买入,可以连续地逢低买入,这样就避免了单次抄底的风险,做到均摊成本。分批买入相当于越跌越买,还有就是可以很好地做到长期持有。特别在熊市中,在不断买入中,不断地均摊成本,更加有利于长期持有。

何毅简历何毅,男,汉族,福建宁德人,1979年11月出生,2004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用经济学(保险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1997.09--2001.09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保险专业学习

对于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是否达到相应证明标准问题。法院尽管已认定中国证监会推定苏嘉鸿构成内幕交易的基础事实存在事实不清问题,但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围绕基础事实应达到的证明标准问题的争议,仍有必要予以回应。证明标准,是法律上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其重要价值之一,在于为衡量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切实尽到举证责任提供判断标准,如果对主张的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其诉讼主张就不能成立。行政诉讼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不同类型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程度不同,因而理论上一般认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灵活性、中间性和层次性,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排除合理怀疑的上限标准与合理可能性的下限标准之间合理确定个案中所适用的证明标准。具体到内幕交易行政处罚领域,证券监管机关应依法对被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只是考虑到内幕交易案件在调查上的特殊性,才为证券监管机关适用推定认定事实提供一定的空间和可能,但即便如此,也要考虑到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往往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巨大影响,在推定的适用标准上应当秉持审慎原则,尤其是对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的证明标准,要求也应当更高。正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五部分“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问题”明确,当事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这里“高度吻合”的标准,就是证券监管机关对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要求,也与内幕交易行为性质以及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程度相适应。本案中,被诉处罚决定认为苏嘉鸿与殷卫国接触联络且交易威华股份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的进展情况高度吻合,且苏嘉鸿不能提供充分而有说服力的解释,据此推定苏嘉鸿构成内幕交易,被诉复议决定则认为苏嘉鸿买入威华股份的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较为吻合,且苏嘉鸿不能合理说明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威华股份的原因,据此维持被诉处罚决定。显然,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在推定构成内幕交易的基础事实的证明程度上适用了不同的标准,前者适用的是“高度吻合”标准,后者适用的是“较为吻合”标准。而对于如何看待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之间不一致的关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由此可见,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改变了过去将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作为两个完全独立的行政行为来对待的模式,而是将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和把握,复议机关可以修正和补充原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状态,经过修正或补充后,原行政行为已不再是原来作出时的状态,而是以复议决定修正和补充后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原行政行为。因此,本案中,被诉处罚决定中的“高度吻合”已为被诉复议决定中的“较为吻合”所修正,且该修正与在案证据显示的内幕信息形成发展与相关交易活动进行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据此可以认定,被诉处罚决定据以推定苏嘉鸿存在内幕交易的基础事实没有达到“高度吻合”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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